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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超比例减持未及时公告受罚

来源: 本站 作者: wjh6828 发布时间: 2021-09-27 08:18:21 浏览次数: 164

日前,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公告,拟被罚共计80万。

据了解,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通知就信息披露事项对金龙集团及金美欧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金龙集团为金龙机电的控股股东,金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金绍平,其妻子为徐某微,女儿为金美欧。金绍平持有金龙集团39.66%股份。金龙集团、徐某微、金美欧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为29.08%。金龙集团、金美欧、徐某微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由于可交债换股、徐某微主动减持、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金龙机电总股本的9.00%。2019年12月31日,金龙集团所持3.13%金龙机电股份被司法处置并完成股份转让权益登记。金龙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首次累计减少超过5%(含徐某微的主动减持)。

上述事项发生后,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金龙集团于2020年1月15日至2月7日期间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份800万股,金美欧于3月10日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份200万股。2020年8月19日,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上述事项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证监局认为,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5%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之后金龙集团、金美欧继续减持的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金龙集团、金美欧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其中对金龙集团处以40万元罚款,对金美欧处以30万元罚款;对金龙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绍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http://www.bj6611.cn/